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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提案

發(fā)布時間:2018-02-27  來源: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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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人民法院案件持續(xù)增長,司法資源優(yōu)化和供給矛盾凸顯,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把糾紛化解在訴前,把矛盾化解在源頭,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中發(fā)揮了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積極探索創(chuàng)新,取得明顯成效。目前,改革中還存在兩個比較突出的問題:一是調解前置程序缺乏法律依據(jù)。有的法院通過引導訴前調解的糾紛比例在10%至30%左右,有的案件量較多的法院沒有開展調解前置程序改革,訴前引導分流糾紛的力度不大,大量案件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積壓嚴重。二是訴訟費未發(fā)揮杠桿作用。現(xiàn)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在制度設計上將重點放在限縮收費范圍、降低收費標準,濫用訴權、惡意訴訟、虛假訴訟現(xiàn)象屢禁不絕,訴訟費用支出在當事人訴訟成本中的占比不到10%,訴訟收費在引導程序選擇、優(yōu)化配置資源、調控案件規(guī)模、調整訴訟結構、抑制濫訴現(xiàn)象、實現(xiàn)便捷訴訟等方面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體現(xiàn),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發(fā)展受到擠壓。

  為此,建議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減少對司法訴訟的過度依賴和糾紛向法院的過度集中,實現(xiàn)新時代司法資源供求均衡。

  一、探索調解前置試點授權,提升多元化解糾紛的效益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先行調解”原則,但是沒有規(guī)定具體實施辦法?!蛾P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中“拓展司法調解范圍”明確提出,“各級法院要積極探索先行調解的案件類型。推動有條件的基層法院對家事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小額債務糾紛、勞動糾紛、消費者權益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等適宜調解的案件進行調解程序前置的探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也規(guī)定探索調解程序前置改革。雖然已經(jīng)有了明確的政策性文件,但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尚未確立法定調解前置制度,法律依據(jù)還不夠充分。各地法院開展的調解前置機制探索,因不能突破法律規(guī)定的調解自愿原則,極大限制了訴前調解程序的適用。

  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法院開展調解程序前置試點工作。選擇部分開展調解程序前置改革較好的法院,如北京、廣東、安徽、福建、山東等地開展調解前置試點工作,積極研究調解程序前置案件類型,完善調解程序前置,總結試點經(jīng)驗,提出修改法律建議。通過國家制度安排,將適宜調解的糾紛設置法定調解程序前置,符合當事人解紛多元需求以及成本效率的原則,有利于將大量簡易糾紛分流到訴訟外糾紛解決渠道,實現(xiàn)與立案登記制的有機配套,有效破除司法資源有限和繁冗程序的局限,發(fā)揮其他社會糾紛解決資源的效用和價值,擴大當事人實現(xiàn)正義的途徑。

  二、修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充分發(fā)揮訴訟費杠桿作用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實施十年來,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均進行了大規(guī)模修改,司法改革也對訴訟制度和糾紛解決體系建設作了大量創(chuàng)新完善,但訴訟收費制度卻未作出相應調整,已遠遠無法滿足國家法治建設的客觀發(fā)展需求。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必然要求訴訟費應當具有調節(jié)案件、抑制濫訴的功能,以保障司法需求和供給的平衡。全面改革現(xiàn)行訴訟收費制度,必須糾正過分強調降低訴訟門檻的理念偏差。

  建議中央國家機關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協(xié)作,統(tǒng)籌謀劃修改完善訴訟收費制度。全面修訂《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確保訴訟收費制度與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相協(xié)調。通過對訴訟費的整體結構設計,有效影響當事人訴訟行為,不斷促進公正和效率的平衡。改革訴訟費收費基本模式,適度區(qū)分不同審理程序的收費標準,考慮訴訟收費與訴訟進程的匹配,拉開不同審級的收費梯度,建立程序分類、進程分段、審級分級的訴訟收費模式;擴大收費案件范圍,完善申請再審收費制度;賦予法官特定情形裁量權;明確當事人選擇調解、公證、仲裁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可以適當減免訴訟費;修訂完善退費規(guī)則,健全相關配套制度。規(guī)定訴訟費懲戒制度,明確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與調解或者不履行調解協(xié)議、故意拖延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訴訟費用的負擔部分。通過訴訟費制度改革,充分發(fā)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jié)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杠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

作者:     責任編輯:谷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