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震:盡快建立汽車催化轉化器失效強制更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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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兩會,全國政協(xié)委員黃震帶來了“關于盡快建立汽車催化轉化器失效強制更換制度的提案”。以下是提案內容:
汽車是大氣污染的主要“貢獻者”,是造成霧霾、光化學煙霧污染的重要原因,機動車污染防治的緊迫性日益凸顯。
統(tǒng)計顯示,截止2016年底我國汽車保有量為1.94億輛,其中在用汽油車1.6億輛。目前路上行駛的汽油車輛基本上是國Ⅰ排放標準到國Ⅳ排放標準的汽油車。為滿足排放法規(guī)要求,新出廠汽油車均安裝了催化轉化器,我國的國Ⅰ至國Ⅳ排放標準GB18352系列法規(guī)規(guī)定了催化器的壽命和更換用催化器的性能標準,明確催化器不能成為失效裝置,對于國Ⅰ,國Ⅱ和國Ⅲ汽油車催化器壽命為8萬公里或5年,即規(guī)定了催化器的壽命為里程壽命和時間壽命兩種,以先到者為準;對于國Ⅳ汽油車的催化器的壽命為10萬公里或5年,并加裝了車載診斷系統(tǒng)(OBD)。從法規(guī)上要求了從新車到報廢,汽油車的排放應始終控制在出廠時的排放標準限值之內。但是由于沒有相應的政策配套,自2000年實施汽油車國Ⅰ排放標準時將催化轉化器裝上車以來,一直未實施過期催化轉化器的更換,至今未建立起催化轉化器失效強制更換制度,在用汽油車的排放管理實際上處于放任自流的狀態(tài)。據(jù)估算,全國有7000多萬輛汽油車催化轉化器已超過使用壽命;還有一些國Ⅳ汽油車OBD報警,催化轉化器失效,沒有強制更換措施;導致大量高污染汽油車滿街跑,這是現(xiàn)在全國城市的PM2.5和臭氧嚴重超標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據(jù)對在用汽油車測試表明,超過催化器使用壽命,由于催化器的失效和潤滑油里面的磷,鋅及結碳等造成的孔道堵塞,催化轉化器失效,尾氣凈化效率急劇惡化。由于原車所配的催化器的壽命為5年、8萬公里(國Ⅰ、Ⅱ和Ⅲ車)或10萬公里(國Ⅳ車),以整車壽命里程30萬公里、使用壽命15年計算,催化器的壽命遠短于整車的壽命,原車所配催化劑只能保證汽車三分之一壽命的排放達標,而三分之二汽車壽命的排放達標要靠更換催化器和維修保養(yǎng)來保證。
針對催化器失效引起排放大幅增加問題,歐美等國家早在上世紀80、90年代已經(jīng)開始實施了催化轉化器失效強制更換制度。如美國加州立法對失效催化器實行強制更換制度。歐盟委員會也有相類似的規(guī)定。而我國在催化轉化器壽命到期和失效更換制度和更換用催化器的生產(chǎn),認證管理,銷售,安裝和使用的政策法規(guī)上處于空白。借鑒歐美催化轉化器到期強制更換制度和在用車排放控制經(jīng)驗,建議:
?。?)盡快建立我國汽車催化轉化器失效強制更換制度。對國Ⅰ、Ⅱ和Ⅲ汽油車,按照催化器的里程壽命或時間壽命,以先到者為準,強制更換壽命到期的催化器; 對國Ⅳ汽油車,如在催化器的里程壽命或時間壽命以內,OBD報警,汽車生產(chǎn)商必須負責更換或修理,如在催化器的里程壽命或時間壽命以外,車主必須更換失效催化器;確保從新車到車輛報廢的汽車整個壽命周期內,排放始終控制在出廠時滿足的排放標準限值之內,大幅降低在用機動車有害排放污染。
?。?)汽車催化轉化器失效強制更換制度應包括更換用催化劑的認證與可制度、更換催化器實施機構的管理制度,明確汽車生產(chǎn)商和車主在強制更換失效催化轉化器的責任和懲罰機制等。對不按規(guī)定更換失效催化器的車輛,不得發(fā)放車輛檢驗合格報告,不得上路行駛。
(3)針對重點對象和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qū)域率先實施汽車催化轉化器失效強制更換制度。對高行駛里程車輛,特別是出租車,許多接近六年報廢期車輛里程可以達近百萬公里,失效的三元催化劑可以導致一部這樣的出租車的排放相當于接近一百輛新車,必須首先對高行駛里程車輛強制實施催化轉化器失效更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