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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梅國平建議制定《學校安全法》保護師生安全

發(fā)布時間:2016-03-14  來源:新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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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立法保護學生人身安全

  為了應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這一社會熱點和民眾關心的問題,有效預防事故的發(fā)生和解決愈演愈烈的“校鬧”糾紛,2015年,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在2014年《江西省醫(y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立法的成功實踐基礎上,審議通過了《江西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

  《條例》明確了學生人身傷害事件的歸責原則和劃分標準,強調(diào)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并對綜治、教育、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的糾紛應急處置職責提出了相應要求。

  就在《條例》實施的當天,江西某高校一名大四男生在校外墜亡。事件發(fā)生后,這起校外事件的責任劃分便成為糾紛雙方最為關心的問題,也是糾紛解決最為核心的問題。

  《條例》對學校、學生或其監(jiān)護人以及第三方的責任劃分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明確了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11種情形和免除責任的5種情形,這為學校在處理該起學生意外事件時提供了原則性和指導性的意見。依據(jù)《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因?qū)W生自殺、自傷等自身故意或者身體疾病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且行為并無不當?shù)模怀袚熑??!?/p>

  “《條例》讓這一學生人身傷害事件的善后處理在法治的軌道上得到妥善解決,既維護了各方的合法權益,破除了‘法外謀利’的潛規(guī)則,保證了校園的正常秩序,更有力推動大家樹立起對法律的信仰和信心,取得了很好的實際效果?!泵穱礁嬖V記者。

  省委教育工委副書記、省教育廳廳長葉仁蓀告訴記者,從已發(fā)生事故的善后處理來看,與以往相比,學校、學生及學生家長,依照《條例》辦事的法治意識、法治思維有了明顯提高。

  建議校園安全立法 明確法律主體責任

  梅國平認為,實踐證明,《江西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為各地各校預防與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和保障。

  梅國平建議,在江西省地方立法成功實踐的基礎上,建議由全國人大制定一部更為全面詳盡的《學校安全法》,以法律特有的強制性、權威性來規(guī)范學校安全管理行為。

  《學校安全法》可以從法律意義上明確監(jiān)護人的范圍,劃清學校與學生監(jiān)護人的關系,明確校園安全的法律責任主體,保證校園安全管理的執(zhí)法依據(jù)和執(zhí)法隊伍,構建形成校園安全事故法律爭議解決、校園安全事故法律救濟、校園安全人員經(jīng)費保障的長效機制,切實保障在校師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和正常教學活動的順利開展。

  同時,《學校安全法》應堅持預防與處理并重,重在預防的原則。立法規(guī)定各級主體在保障校園安全、預防校園事故的責任。將事故的預防放在重要位置,強調(diào)事故的預防是社會各方的共同責任,既詳細規(guī)定學校、政府及相關部門、學生及學生監(jiān)護人或撫養(yǎng)人等責任主體的責任,也兼顧保險機構、新聞媒體以及為學校、學生提供設備、場地、服務等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學校在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職責等方面進行詳細明確的規(guī)定。

  “《學校安全法》的出臺將有助于提高校園的安全保障,引導學校走出因安全責任不清而導致的泥淖之中,更有助于全民特別是廣大學生樹立法治理念,有助于黨的教育方針的貫徹和全面依法治國戰(zhàn)略的實現(xiàn)?!泵穱椒Q。

  事實上,江西率先出臺《條例》已經(jīng)引起了全國人大的關注。2月19日至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了《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電視臺等9家中央媒體專程來贛對《條例》的制定及實施情況進行了集中采訪?!度嗣袢請蟆芬浴督髁⒎ǘ糁啤搬t(yī)鬧”“校鬧”》為標題關注了《條例》;新華社在其播發(fā)的《江西立法遏制涉醫(yī)涉校的“以鬧索賠”》一文中稱:“近年來,江西省人大在全國率先通過立法,引入第三方調(diào)解機制化解醫(yī)患、校園安全糾紛,為地方人大立法探索出寶貴經(jīng)驗?!?/p>

 

作者:方維芳     責任編輯:于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