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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衛(wèi)委員:修法促進民辦教育深層變革

發(fā)布時間:2016-02-29  來源:中國民辦高等教育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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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全國兩會上,我提交了《關于修訂<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提案》,引發(fā)廣泛關注。在提案中我建議,構建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制度框架,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法人性質界定為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法人,厘清政府監(jiān)管權力與學校辦學自主權的權利邊界。教育部對提案給予了答復,表示正在加快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完善差異化扶持政策體系。目前,在社會各界的推動下,包括《民辦教育促進法》在內的三法修訂提上了議程。

  民辦教育走上法治化道路,始于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頒布。該法對于促進民辦教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已經不能適應新時期民辦教育發(fā)展的需要。窮則變,變則通,關于民辦教育的法律修改已勢在必行。2015年12月26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九次委員長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一攬子修正案草案進行調整,“一攬子”中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暫不交付表決,待進一步完善后,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

  毋庸置疑,目前我國民辦教育發(fā)展確實面臨一些的困難和瓶頸問題。就我個人看,至少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一是政策環(huán)境還不明朗。一些長期制約民辦教育發(fā)展的制度桎梏和政策壁壘還沒有從根本上消除。

  二是民辦學校法人屬性不明晰。目前絕大部分民辦學校根據1998年施行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登記為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人,而《民法通則》對法人的分類并無此項,導致民辦學校長期處于“非驢非馬”的境地。

  三是辦學自主權難以落實。國家教育規(guī)劃綱要提出,“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然而現實中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往往捉襟見肘。

  當前,對民辦教育實行營利性、非營利性分類,是完善民辦教育管理體制、促進民辦教育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根本舉措,這是我國教育領域重大的思想突破和改革創(chuàng)舉,有利于在頂層設計上打破部門利益,共同解決民辦教育管理體制中的深層次問題,將對我國整個教育生態(tài)產生深遠影響,為民辦教育改革開啟新的窗口期。

  如何合理修法,對民辦教育進行科學的分類管理,我認為應該堅持以下四個原則:

  首先,應該從中國國情出發(fā),不能簡單照搬西方經驗。我國民辦教育不像西方發(fā)達國家是捐資辦學,大多數是投資辦學,因此兩者的邏輯起點截然不同。《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和《民辦教育促進法》都曾明確規(guī)定可以取得適當合理回報。因此,在進行分類管理制度設計時,應考慮保護投資者的積極性和合法權益,切忌簡單將私產變公產。

  其次,政策制定應該面向大多數,體現包容性。由于辦學初衷、辦學形式、資產來源等的不同,我國民辦教育極少有純營利性或純非營利性的,而是呈現出“光譜現象”,復雜多樣。在進行分類管理政策設計時,要有兼顧,多一些層次,應該著眼于大多數,尤其是對非營利學校應有所細分,合理對待。

  第三,政策應該考慮差異性,不能一刀切。我國地域遼闊,各地情況差異顯著,不能用一把尺子丈量。在進行民辦教育頂層制度設計時,宜求同存異,留有余地,承認差異性,尊重多樣性,切忌一刀切、大一統(tǒng)。堅持“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可以讓地方大膽探索,先實驗試點然后逐步推廣。

  第四,要尊重舉辦者意愿,給予其辦學選擇性。選擇營利性抑或非營利性應該是基于民辦學校辦學主體的自主選擇,政府部門不能把非營利性制度設計得寬松一些,營利性制度設計得苛刻一些,應該讓兩者在公平的賽道上起跑。不能引蛇出洞,然后一網打盡,要求投資方強行選擇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這樣會影響投資者的積極性。

  展望未來,面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目標,面對全面從嚴治黨、依法治國、依法治教的新要求,面對經濟轉型、產業(yè)升級的新形勢,需要認真思考民辦教育的發(fā)展,按照“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堅持發(fā)展和規(guī)范兩手抓,在發(fā)展中提升質量,在規(guī)范中完善治理。

  (作者系上海教科院副院長、民進上海市委會副主委)

作者:胡衛(wèi)     責任編輯:楊宗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