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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完善保障房政策和供應體系的提案

發(fā)布時間:2014-02-28  來源: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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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速城鎮(zhèn)化和市場化浪潮的沖擊,使得我國的住房政策應接不暇,政策調整缺乏足夠的時間和空間。由于頂層設計缺失,只能采用“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的辦法,往往失之偏頗或矯枉過正。各種問題和矛盾不斷積累、利益關系越來越錯綜復雜,帶來的社會問題已經(jīng)使公眾失去耐心,政府公信力受到嚴重挑戰(zhàn)。如何在十八屆三中全會確立的全面深化改革總體框架下,構建以民生為導向的、公平的保障房政策和供應體系成為當務之急。

  保障房政策和供應體系不健全帶來的突出問題:

  一是住房市場價格的上漲大大增加了住房保障的壓力。迫于高房價的擠壓,具有剛性需求的住房困難群體正從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蔓延到社會的大部分階層。在大城市中,年輕外來群體的住房困窘問題尤其突出。而且住房難對勞動力的流動和合理配置構成嚴重制約。

  二是五花八門的保障房類型未能真正起到改善中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保障社會公平的作用。除了公租房、經(jīng)濟適用房、兩限房,面向城市建設拆遷家庭的定向拆遷房,由中央企事業(yè)單位和部隊等掌控的住房等,各地還在陸續(xù)“創(chuàng)造”具有一定保障性質的新型住房,如近期北京出臺的自住型商品房、住建部提出的共有產(chǎn)權住房等等。由于存在巨大獲利空間等問題,正在衍生為新的社會公平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亟需從保障民生基本需求入手,完善制度設計,建立符合國情的保障房政策和供應體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導合理消費,加快構建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場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逐步形成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房價與消費能力基本適應的住房供需格局,實現(xiàn)廣大群眾住有所居的目標。

  為此,我們建議:

  一、簡化保障層級,建立以公租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

  我國應明確以公租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公租房是社會保障和改善民生必不可少的,首要原則是應保盡保。同時,在現(xiàn)有制度基礎上,一方面要加強建設標準和準入資格的區(qū)域整合,致力于提高符合條件家庭的保障覆蓋率;另一方面要加強申請過程和使用過程的監(jiān)管,完善退出機制。

  二、明確保障性住房“只租不售”的產(chǎn)權制度屬性

  由政府或公共團體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其核心功能有兩個方面,一是基本社會保障,二是調節(jié)市場。至為重要的是必須堅持“只租不售”的產(chǎn)權制度屬性,因為它們一旦通過上市交易轉化為私有財產(chǎn),就失去了調節(jié)市場的功能。

  三、加大財政和金融支持力度,大量供給平價公租房

  公租房的主要功能應明確定位在“調節(jié)市場供給”。在大部分城市房價脫離成本基本面、中高收入群體也面臨住房困難的情況下,應積極推動平價公租房的供給。公租房的對象應面向除高收入者外的所有城市居民,并向社會開放資格申請。

  應強調公租房的“非盈利、非補貼的平價住房”屬性,同時加大財政和金融支持力度,保障平價公租房的充分建設和供給。

  四、制定明確的時間表,對現(xiàn)有住房類型逐步消化改造

  對已經(jīng)出售的經(jīng)濟適用房,由政府逐步以適當價格回收轉化為公租房,或者經(jīng)過補交市場差價轉化為具有完全產(chǎn)權的商品房。對于兩限房,應逐步取消資格申請。對于在各個系統(tǒng)內(nèi)部封閉運行的央產(chǎn)房、部隊房、單位房,應盡快從住房保障體系中剝離出來。城市拆遷安置也應該與保障房制度相對分離。

  五、根據(jù)市場需求和供需錯位情況,制定合理的公租房供給和準入資格標準

  公租房標準是政府引導消費的重要手段,可以根據(jù)需要靈活調整公租房建設標準和準入資格,使之接近政策目標群體。同時,還應在住宅設計、節(jié)能環(huán)保型材料和新技術應用等方面發(fā)揮引領示范作用。

作者:     責任編輯:張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