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促進會表彰獎勵工作條例

發(fā)布時間: 2021-11-29
來源: 民進中央
【字體:

  《中國民主促進會表彰獎勵工作條例》已經民進十四屆三十七次主席辦公會審議批準,全文如下:

中國民主促進會表彰獎勵工作條例

 ?。襁M十四屆三十七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批準,2021年11月26日民進中央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中國民主促進會(以下簡稱民進)表彰獎勵工作,根據(jù)《中國民主促進會章程》(以下簡稱《會章》),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表彰獎勵工作,是指本會對在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中、在履行參政黨職責和自身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會員給予表彰獎勵的工作。本條例適用于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會員。獎勵會員可以追授。

  第三條 表彰獎勵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貫徹《會章》要求,通過表彰獎勵,肯定成績,宣傳先進,激勵各級組織和廣大會員奮發(fā)進取、創(chuàng)先爭優(yōu),發(fā)揮更大作用。

  第四條 表彰獎勵工作的主要原則是:

 ?。ㄒ唬﹫猿终_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嚴格評價標準,褒獎取得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注重工作實績、會員公認,注重精神激勵、示范引導。

 ?。ǘ﹫猿謬栏窆芾?,控制數(shù)量,科學設置,精簡適用,規(guī)范管理,注重穩(wěn)定性,體現(xiàn)權威性。

 ?。ㄈ﹫猿止_、公平、公正,貫徹民主集中制,集體決策,堅持標準,規(guī)范程序,接受監(jiān)督。注重基層一線。

  第五條 表彰獎勵的形式包括:舉行會議或其他授予儀式,宣布組織決定,頒發(fā)獎牌、證書或獎金,開展宣傳報道等。

  第六條 表彰獎勵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各級組織對其所屬組織和會員進行表彰獎勵,下級組織申報其上級組織的獎項,上下級組織的同類獎項原則上不授予同一對象。

  第七條 各級組織應當定期開展集中表彰,及時開展特別表彰。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中央和地方組織應當制定表彰獎勵工作辦法和規(guī)劃,規(guī)范表彰獎勵項目設置。變更或增減表彰獎勵項目,應當明確后續(xù)安排,由主席(主委)辦公會議或主席(主委)會議決定。

  第九條 中央和地方組織開展各項表彰獎勵活動,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授獎目的、對象、名額、標準、申報、評選、頒獎、宣傳等內容;工作方案經由主席(主委)辦公會議或主席(主委)會議審議后公布實施。

  第十條 申報的組織應當按照表彰獎勵工作方案,采取民主推薦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提出表彰推薦對象,對申報材料逐級審核,經主委會議審議和公示后,確定申報名單。

  對工作機構及相關個人的獎項,由表彰獎勵工作執(zhí)行部門按照工作方案,提出表彰推薦對象,設立監(jiān)督委員會的應當征求同級監(jiān)督委員會意見,經由主席(主委)辦公會議或主席(主委)會議審議和公示后,確定申報名單。

  第十一條 授獎組織應當復核和匯總名單和材料,經主席(主委)會議或主席(主委)辦公會議審議后,作出表彰決定,公布表彰名單,舉行頒獎活動。

  第三章 項目設置

  第十二條 中央和地方組織可以設立先進地方組織、先進基層組織、“雙崗建功”優(yōu)秀會員、專項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獎項。

  第十三條 中央組織在民進成立“逢五、逢十”周年,集中開展先進地方組織、先進基層組織和“雙崗建功”優(yōu)秀會員的表彰獎勵工作;在一屆任期內按計劃分批開展宣傳思想、組織建設、參政議政、社會服務、機關工作等專項工作表彰獎勵工作。

  地方組織可結合本地實際開展表彰工作。

  中央組織的表彰,冠以“民進全國”稱號;地方組織的表彰,冠以地區(qū)稱號。

  第十四條 對為國家作出重大貢獻,或榮獲國家表彰的民進組織和會員,中央組織和地方組織應當及時開展特別表彰,或由省級組織報請中央組織,在全會通報表揚。特別表彰的具體名稱根據(jù)被授予對象的事跡特點確定。

  第四章 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獲得表彰獎勵的組織應當向所聯(lián)系的中共黨組織或統(tǒng)戰(zhàn)部門告知獲獎情況,向會員工作單位的中共黨組織和所在基層組織告知會員獲獎情況。省轄市級組織或省級組織應當將獲獎結果和材料存入會員檔案。

  第十六條 各級組織應當通過各種方式,宣傳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事跡,弘揚優(yōu)良傳統(tǒng),發(fā)揮引導作用。

  第十七條 獲得表彰獎勵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珍惜榮譽,再接再厲,發(fā)揚成績,維護榮譽。

  第十八條 申請表彰獎勵應當材料真實、評價客觀。對表彰獎勵工作中的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違紀違法行為,一經查實,授獎組織應當予以撤銷并通報。

  第十九條 表彰獎勵工作及工作人員的考核、獎勵、監(jiān)督和紀律處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監(jiān)察制度和本會有關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民進機關干部、特邀人員等的表彰獎勵工作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地方組織可以根據(jù)本條例,制定本級組織相關實施辦法。基層組織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經上級地方組織批準,開展表彰獎勵活動。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由民進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
責任編輯: 張禹
>